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共划分为几级)

2024-07-28

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正式实施

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由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的图书,作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、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。1内容简介: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GB/T22239-2008)》的附录A和附录B是规范性附录。

“等级保护0”或“等保0”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,指按新的等级保护标准规范开展工作的统称。通常认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颁布实行后提出,以2019年12月1日,《GB/T 22239-2019 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正式实施为象征性标志。

名称变化。等保0将原来的标准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改为《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,与《网络安全法》保持一致。定级对象变化。

GB/T 22239-2019 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该项标准是等级保护标准体系的核心,对2008版标准中提出的基本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,形成安全通用要求;对云计算、大数据、移动互联、物联网、工业控制等新技术和新应用领域,提出了安全扩展要求。

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

等保0国家标准将信息安全等级划分为五个等级:第一级(自主保护级)、第二级(指导保护级)、第三级(监督保护级)、第四级(强制保护级)和第五级(专控保护级)。

等保三级的基本要求是物理安全,网络安全,主机安全,应用安全,通信安全,安全管理制度,安全技术。物理安全 等保三级要求主机房和其他重要区域具备抗地震、抗水、抗火灾等能力,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入侵、人为破坏、设备故障等事故发生。

第三级等保的技术要求涵盖物理、网络、主机、应用和数据五个方面:物理安全部分: 机房应划分为主机房和监控区等区域; 机房应配备电子门禁、防盗报警和监控系统; 机房应无窗户,并配备专用气体灭火、不间断电源系统。

我国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等级保护对象分为五个级别,由一到五级别逐渐升高,每一个级别的要求存在差异,级别越高,要求越严格。

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什么原则

1、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》规定,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、自主保护的原则。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、经济建设、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,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、公共利益以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。

2、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、自主保护的原则。信息安全等级保护,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,在中国、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。

3、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原则如下:自主保护原则 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信息系统运营、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。“自主” 体现在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自主定级、自主保护。在等级保护工作中,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标准自主定级、自主保护。

4、自主保护原则:信息系统运营、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是信息安全的责任主体。他们必须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,防止信息泄露、篡改、丢失等问题的发生,以保护个人和组织的信息资产不受损害或不当使用。

5、自主保护原则、重点保护原则、同步建设原则和动态调整原则等。自主保护原则: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信息系统运营、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,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主体负责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,防止信息泄露、篡改、丢失等问题的发生。

6、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以下原则:首先,坚持综合治理原则,即通过整合各种手段和资源,形成一个全面的信息安全保护体系,确保信息系统的完整性、可用性和保密性。其次,坚持分类保护原则,根据信息的重要性和敏感程度,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手段,确保不同级别的信息得到适当的保护。

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

1、建立安全保密管理机构和安全保密制度;对员工进行安全审批和安全培训;建立安全事件应急预案,并进行定期演练;建立安全监控和日志管理机制;对系统进行安全评估和审计;建立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;对关键信息系统进行安全加固。

2、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如下(部分):第一级安全保护能力: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个人的、拥有很少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、一般的自然灾难、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关键资源损害,在系统遭到损害后,能够恢复部分功能。

3、等保三级的基本要求是物理安全,网络安全,主机安全,应用安全,通信安全,安全管理制度,安全技术。物理安全 等保三级要求主机房和其他重要区域具备抗地震、抗水、抗火灾等能力,并采取措施防止非法入侵、人为破坏、设备故障等事故发生。

4、应用功能应符合等保要求,如身份鉴别、审计日志、加密通信存储等; 应用部署时应考虑网页防篡改设备; 应用安全评估应无中高级别风险漏洞,如SQL注入、XSS、网站攻击等; 日志应保存至专用日志服务器。

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GB/T22239-2008)》属于()。

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GB/T22239-2008)》属于()。

信息安全等级保护:是指对国家安全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专有信息以及公开信息和存储、传输、处理这些信息的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,对信息系统中使用的信息安全产品实行按等级管理,对信息系统中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分等级响应、处置。

【答案】:C 本考题考查的知识点为信息系统安全的基础知识,根据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(GB/T22239-2008)。

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GB/T22239-2008)》起草单位:公安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评估中心。《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(GB/T22239-2008)》主要起草人:马力、任卫红、李明、袁静、谢朝海、曲洁、李升、陈雪秀、朱建平、黄洪、刘静、罗峥、毕马宁。

法律分析:“等保”,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,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本国策、基本制度。早在2017年8月,公安部评估中心就根据网信办和信安标委的意见将等级保护在编的5个基本要求分册标准进行了合并形成《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一个标准。

GB/T 22240-2008《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指南》和GB/T 22239-2008《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》(应用类定级和建设标准),明确了系统安全等级的设定和基本安全要求。

什么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?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具体分为哪几级?_百度...

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一共分为五个阶段:第一级,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
信息安全等级保护,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,在中国、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。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划分:第一级,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

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一共分为五个阶段:第一级,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、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。第二级,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,会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,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,但不损害国家安全。